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一般规定
发布日期:2023-05-06     发布人:
4.1.1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建标103-2008所定义的各类档案库房、对外服务用房、档案业务与技术用房、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。
4.1.2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设定的消防目标,结合防护对象的功能、几何特性和火灾特性,合理选择系统类型,积极采用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材料,做到安全可靠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。
4.1.3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:
    a)防护对象可能存在的火灾特性;
b)防火性能目标;
c)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;
d)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;
e)火灾探测系统类型;
f)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;
g)喷头的性能及管道、喷头的布置方式;
h)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。
4.1.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参数:
    a)喷头的流量系数,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、最小工作压力;
b)系统的喷雾强度、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;
c)喷头最大间距、最大安装高度及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;
d)系统的喷雾时间和作用面积。
4.1.5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:
a)防护区内应设置声、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;
b)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喷放指示装置;
c)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。
4.1.6 采用开式全室应用系统时,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。当这些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,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补偿喷头。
4.1.7 采用开式局部应用和分区应用系统时,周围气流速度不宜超过3m/s,超过时应采取围挡措施。
编辑:信联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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